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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卓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7********,汉族,小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村委会****区**号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村**栋**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7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2019年1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凌晨2时某某,被告人卓某甲在位于本市罗湖区**街道**酒吧与朋友喝完酒准备离开,行至酒吧大堂休息区时,发现被害人刘某因醉酒在休息区沙发上睡着,遂坐到被害人刘某旁边的沙发进行观察,随后贴近被害人刘某背后,双手在被害人刘某身上摸索,最终盗走被害人刘某苹果7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25元),得手后秘密将被盗手机装进其裤袋内,随后离开现场。2019年7月11日,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将被告人卓某甲丰抓获归案。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卓某甲丰家属代某某被害人刘某赔偿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卓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研判报告、情况说明、被告人卓某甲丰身份信息、谅解书、银行转账回单、入所体检表等;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卓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卓某甲丰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甲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某某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甲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卓某甲丰家属已代其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卓某甲丰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卓某甲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忠明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卓某甲丰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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