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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村**区**号,暂住本市福田区**村**房。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9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底,被告人卓某某开始在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快递加盟店)**网点上班。后因被告人卓某某违反公司规定,公司对其进行罚款,卓某某表示不服。2019年8月初,卓某某辞职离开公司,遂产生报复公司的想法。

2019年8月,被告人卓某某先后四次让其朋友从陆丰碣石**快递网点邮寄由快递公司代收货款的包裹到**快递**网点,并让其朋友在快递包裹内放一些基本无价值的物品,在快递单上写上相应的代收货款金额。后被告人卓某某向其前同事时任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快递员卢某某要了**通(**快递的签收系统)的账号和密码。2019年8月31日、2019年9月2日、2019年9月3日、2019年9月4日,在卢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卓某某进入**通系统,对自己并未支付货款的四个快递包裹进行了点击签收,随后,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系统自动支付了四个快递货款共计人民币15318元到陆丰碣石**网点,被告人卓某某随即将该款项占为己有。

2019年9月27日,民警在本市龙岗区布吉禾尖酒店楼梯口将被告人卓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四个快递;2、书证:被告人卓某某的身份材料,扣押决定书,报案材料,员工身份证明书,快递结算单,平台跟踪记录,员工入职表,转账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季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拆快递的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卓某某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洁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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