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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3046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公司宿舍**房,曾因盗窃于2020年1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官田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卓某某在**街道**村准备实施盗窃,后进入该村**号二楼,趁被害人何某甲睡着之机,盗窃其放置于床上的黑色华为荣耀9x pr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700.78元),一部放置于桌面的黑色锤子坚果pr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358.24元)、放置于背包内的现金200元,后何盛报警。

2020年9月5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卓某某再次来到**街道**村,进入**号一楼房间盗窃被害人林某某白色苹果6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43.28元),之后盗刷手机里微信余额499元。

2020年 9月8日4时许,被告人卓某某来到**村,准备再次实施盗窃时被何某甲父亲何某乙发现并报警。后民警在该村**号楼附近抓获被告人卓某某,其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另经查明,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卓某某在**街道**宿舍**区**房盗窃被害人李某某黑色小米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39.4元),后被抓获并处治安拘留5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室盗窃、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婕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卓某某现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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