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5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东阿县新城街道**村**号。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0日左右,卓某某驾驶一辆皮卡车,在东阿县**街**路交叉口工地盗窃一个铝合金合梯,经鉴定价值120元;
2.2019年7月13日晚,卓某某驾驶一辆红色雪弗兰轿车(已扣押在案),在**高速与S**交叉口南侧工地盗窃电缆线、拉丝杆等物品一宗,具体数量不详,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卓某某退赃1500元。
3.2019年7月16日凌晨,卓某某驾驶一辆红色雪弗兰轿车在高东高速**庄**号桥下盗窃30根盘扣、3根顶托,价值630元。该笔被盗财物于被盗当天被追回后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盘扣、顶托(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还清单等;3.证人柴某某、翟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陈述;5.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6.现场勘查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卓某某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卓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未被采取强制措施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作案工具红色雪弗兰轿车一辆扣押于侦查机关;被盗合梯扣押于侦查机关,被害人尚未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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