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249号
被告人卓文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2日0时11分许,被告人卓文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行驶至西堤路运动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执勤交警现场对被告人卓文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49mg/100ml。经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卓文某某的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50.0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式测试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查询结果单、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2.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等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文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子安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卓文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76****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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