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159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7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马山县,住揭西县**街道**楼村,2020年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揭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卓某某到揭西县河婆街道军田居委新东**巷,将被害人邱某某林停放在其家楼下的蓝色上豪牌三轮摩托车偷走,后于2020年6月1日将该三轮摩托车卖给惠州市仲某某高新区顺利发废品站老板陈某甲琴。经鉴定,被盗蓝色上豪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被盗车辆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某某,微信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揭西县人民政府关于揭西县城道路升级改造二期工程的批复》、《关于批准启动县城道路升级改造二期工程征地工作的请示》、《关于县城道路升级改造二期工程道路交通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办案说明,情况说明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琴、薛抽、丘某某、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林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卓某某的某某和辩解;6.鉴定意见:揭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陈某甲琴、卓某某、薛抽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某乙钊
检察官助理:黄某某嘉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卓某某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人名单一份,另附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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