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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敲诈勒索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 建 省 霞 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霞浦县**街道**号楼**室,户籍在霞浦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延长时间自2020年6月21日至7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许,被告人卓某某伪装成女性与被害人林某某添加为微信好友,双方在聊天过程期间被害人林某某有不雅动作等行为,被告人卓某某录制了部分不雅视频。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卓某某因房贷、信用卡还款资金紧缺等原因,产生向被害入林某某索要钱财的想法,遂以公开上述不雅视频相威胁,于2020年2月25日和2月29日分别向被害人林某某索取了人民币20300元和650元;2020年3月8日,被告人卓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再次向被害人林某某敲诈勒索人民币35000元,因被害人无力支付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未得逞。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卓某某在霞浦县**街道**物业中心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卓某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095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前科违法情况查询单、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谅解书、被告人等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卓某某供述及辩解。

3、被害人林某某陈述。

4、证人卓星星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揭发他人隐私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已得手人民币20950元,未得逞人民币3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安士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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