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公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卓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81976********,汉族,小学文化,经商,现住址福建省屏南县**镇**村**弄**号,户籍地福建省屏南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4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十日、罚款300元,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月24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12时30分许,被害人彭某某丈夫邱某甲因卓某乙至被告人卓某甲店铺搬运旧轮胎时将货车停放在其门口的问题与卓某甲在屏南县古峰镇东环北路262号门口发生口角,后卓某甲持西瓜刀与邱某甲扭打。期间,卓某甲持西瓜刀将前来劝架被害人彭某某右前臂砍伤,邱某甲儿子邱某乙见状持菜刀将卓某甲左肩砍伤。
经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彭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卓某甲、邱某甲伤情属轻微伤。
案发当日,屏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接到指令后赶往案发现场,并将被告人卓某甲送至屏南县医院治疗,后将其口头传唤至城关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日其被行政拘留。同月24日,其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在屏南县拘留所被传唤至城关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刀具二把。
2.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邱某甲、邱某乙、张某某、卓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7.屏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8.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路面监控及电子证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静
检察官助理:罗贺文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卓某甲现羁押于屏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涉案刀具贰把、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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