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卓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住福建省尤某某**乡**村**村**号。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于2019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分别于同年7月15日、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卓某甲以之前尤某某城关镇丽丽足浴店老板陈某乙介绍对象给其嫖娼,导致其身体不舒服,认为自己被传染了性病,准备实施报复。被告人卓某甲携带一把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到尤某某**镇水南丽丽足浴店,持水果刀将丽丽足浴店老板陈某乙腹背部刺伤,导致被害人陈某乙腰部、背部、肺、肝及膈肌等不同程度受伤。2020年3月23日,经尤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乙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卓某甲自动到尤某某尤某某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卓某甲家属已支付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3.3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病历资料、尤某某总医院临时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120出车记录、城关派出所值班登记表、收条等;2.证人唐某某、陈某甲、姜某某、卓某某、戴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尤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尤公鉴〔2020〕16号鉴定书;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甲以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卓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卓某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卓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梅娇
代理检察员:蔡尊惠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卓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59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六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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