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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1〕Z27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花园****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晚21时许,被告人卓某某因琐事前往被害人黄某甲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区**楼**家中找其理论,双方在**区**楼**门口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人卓某某从黄某甲停放在家门口的电动车车篮内拿出U型锁并用U型锁弯曲的部分敲向黄某甲,黄某甲左手手臂被敲击致左侧尺骨下段骨折。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黄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卓某某主动投案,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照片、到案经过、调解书、收据、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你本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

5、福州市公安局无证鉴定所榕公鉴(2019)6526号鉴定书;

6、视听资料:被害人黄某甲提供的视频刻录光盘;

7、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丽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台江区**路**号**花园**座**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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