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三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村**号。2019年10月19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3日晚10时许,卓某甲(已判刑)在我市**镇***路废品收购站内与被害人卓某江打牌发生口角后,伙同被告人卓某甲及卓某乙、陈某某(均已判刑)对被害人卓某江实施殴打,致其受伤。2019年10月19日凌晨0时某某,公安人员在**镇**物流园*门**烧烤店内抓获被告人卓某某。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 被害人卓某江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卓某某与同案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卓某江人民币15万元并获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泓玥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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