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卓某某放火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1001号

被告人卓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30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县**镇**村**号**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17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3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晚,被告人卓某某在余姚市**镇**村**号三楼东南面的租房内,因与余某某感情纠纷发生争吵,喝酒后企图自杀未果,遂采用打火机点燃床上衣物的手段,致使租房内的床铺着火,后因周围邻居发现扑救,才未发生严重后果。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卓某某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卓某某已赔偿房东鲍某某的损失,并取得房东及邻居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谅解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

2.证人鲍某某、桂某某、万某某、赵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证物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视频、手机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姜倩涵

2020年5月13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57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