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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抢劫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卓某某,曾用名卓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77********,湖南省**县人,土家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路**号**期**栋**室。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1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卓某某看到被害人刘某某拿着手机走在长沙市芙蓉区**广场附近东二环西侧人行道上,遂上前去抢刘某某手中的手机(华为牌P30型,鉴定价值人民币3312元)。刘某某抓住手机不放,并因争抢摔倒在地。卓某某用手推了刘某某背部一下准备再抢,被刘某某的呼喝声以及周围的人吓跑。

2020年1月1日11时许,卓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城**湾**栋**号门面超市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卓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与抓获经过,被告人卓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指认照片,刑事和解协议等物证、书证;2.搜查、扣押笔录;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已经着手实施抢劫,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卓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卓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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