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诉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藏族,出生于198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30271984********,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夏河县,现住夏河县桑科乡**行政村**自然村**号,牧民。2009年10月8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31日被夏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4月10日,被告人卓某某伙同看某某(已判刑)、乔某某(已判刑)等人在夏河县长城宾馆301室饮酒。17时许,看某某以找丫头为由闲转至拉卜楞寺,遇见正在该寺旦正庙转经的被害人拉某某,纠缠未遂要与其聊天,遭到拒绝。于是,看某某(已审判)强拉硬拽建受害人推搡上途径该寺的出租车,拉至夏河县长城宾馆303房间内。当晚,由被告人卓某某、看某某(已判刑)、乔某某(已判刑)利用威胁、恐吓的方式先后轮流对拉某某多次实施强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3、同案犯供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伙同他人用威胁、恐吓的手段,达到精神上的强制被害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并进行轮奸,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卓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 斐
书记员:安斌斌
2019年11月14日
附:1、案卷贰册;
2、被告人卓某某现羁押于夏河县公安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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