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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强制猥亵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 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小区**期**号楼**室(户籍地:泗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卓某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卓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卓某某,听取了被害人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01时许,被告人卓某某至泗阳县**小区南门**足道**房间内足疗,在被害人陈某某为其按摩时,被告人卓某某不顾被害人陈某某反抗,强行抚摸、亲吻被害人胸部,并将被害人裤子脱下,在被害人陈某某咬伤其肩膀后才停止其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调取的通话记录、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光耀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卓某某现被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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