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卓某甲,小名:卓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住贵州省福泉市牛场镇**社区**号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福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对其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由福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甲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1日期间,被告人卓某甲多次在福泉市牛场镇马龙井村、三江村、双龙村、道坪镇道坪村等地开设赌场十余次,并邀约张某某、刘某甲、袁某某、徐某某等人至其开设的赌场内以摇“苞谷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卓某甲主动到福泉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程序性文书,人员基本信息,借车合同,车辆GPS行驶轨迹,到案经过;2.证人张某某、刘某甲、郑某某、袁某某、黄某某、徐某某、龚某某、韦某某、刘某乙、夏某某、陈某甲、孔某某、王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卓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甲在福泉市牛场镇双龙村、三江村、马龙井村、道坪镇道坪村开设赌场十余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甲于2020年6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卓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卓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迪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福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碟贰拾玖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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