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丁检刑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421251975********,藏族,半文盲(识藏文),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市**县,住西藏**市**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4日经丁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刑事犯罪前科。
本案由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卓某某和加某某因同居关系纠纷向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丁某某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受理并判决,卓某某因不服从该判决,上诉至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卓某某仍不服从判决,先后数次以走访形式非法上访至昌都和拉萨,后因自己的无理诉求无法得到满足,便数次缠访、闹访、越级上访至上级部门及非信访接待点。经行政机关多次处罚后仍不悔改。
2019年7月6日,卓某某到丁某某沙贡乡政府值班室找到乡党委书记米某某,要求丁某某**乡**村两委班子去昌都市纪委进行对质,因乡党委不同意,卓某某便要求**乡政府对其出具有无吃穿住行的证明,因乡政府未予开具证明,卓某某便不依不饶,于当天整日跟踪追逐米某某、米某某准备开车前往丁某某时,卓某某站在车头拦车并对米某某进行谩骂,米某某强行关闭车门往丁某某城驶去,卓某某才予以停止。
2019年8月13日,卓某某前往西藏自治区上访,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口要求进去见领导,被门卫拒绝进入后,卓某某就竖着大拇指跪地乞求让门卫放自己进去见自治区领导,后被站岗的值班武警带到西藏自治区政府党委值班室,之后被执勤民警送到昌都驻拉萨办事处,后由丁某某信访局工作人员和丁某某公安局协助劝返民警对卓某某进行批评教育,但卓某某依旧不听,于当天下午又前往西藏自治区政府门口跪访,下跪时间长达十几分钟,严重扰乱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秩序。2019年8月16日,因卓某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成立,丁某某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卓某某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
2017年1月23日,卓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乡营业所贷款30000(叁万)元人民币,需在2019年1月6日前还款,但卓某某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还款,规定还款时间延后30日内仍未还款,农行系统自动将卓某某身份列入黑名单。2019年10月12日中午,卓某某手里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到**乡政府找到乡党委书记米某某,表示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成了黑户,都是米某某造成的,米某某表示自己没有权利将任何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拉进黑名单,但是卓某某一直追逐并拦着米某某要求解释,并认定都是米某某所为,要求米某某予以解决,期间对米某某进行言语辱骂及恐吓,之后把其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扔到米某某面前后离开。
2019年10月31日9时左右,卓某某到丁某某**乡人民政府,在政府院子内坐等乡党委书记米某某,看见米某某来上班,卓某某便上前拦住米某某要求给自己写一份证明,并询问米某某为什么把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拉进黑名单,米某某进行解释未果后,卓某某用藏语辱骂米某某并进行言语恐吓,米某某准备往乡政府食堂方向走去,卓某某追着米某某并拦着米某某不让其走,因未得到满意答复,卓某某便突然朝米某某的左额头打了一拳,随后卓某某被在场的人员劝开并教育,但卓某某仍在言语恐吓米某某,随后**乡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将卓某某带到派出所,经鉴定米某某左额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因卓某某殴打他人违法行为成立,丁某某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卓某某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2019年12月16日,卓某某以“要见自治区主要领导人,当面表达自己的诉求”为由,上访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丁某某信访局工作人员和协助劝返的丁某某公安局民警、西藏自治区南门党委值班室民警对其进行开导教育,卓某某坚持要求见自治区主要领导,当面表达自己的诉求,丁某某公安局民警当场对卓某某进行训诫,卓某某仍不听,依旧滞留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南门党委值班室不愿离去,扰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秩序,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内卫武装警察将卓某某强行带离值班室。因卓某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成立,丁某某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卓某某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
2020年3月10日维稳敏感节点,卓某某到丁某某信访局闹访并滞留不走,丁某某信访局工作人员对卓某某进行耐心教育并劝其离开。当日下午卓某某又去**乡政府上访,**乡政府对卓某某进行思想教育,由于卓某某提出四项诉求并要求尽快答复,**乡党委书记米某某答应五天后对其进行答复。2020年3月14日维稳敏感节点,**乡政府接到上级要求乡党委书记和乡长带头值班备勤,当日上午卓某某到**乡政府值班室找到乡党委书记米某某,米某某表示次日将对卓某某提出的诉求进行答复,但卓某某不予理会,并要求当天米某某给自己开个去拉萨的证明,因当时正值三月敏感期和疫情期间,米某某表示无法开具此类证明,卓某某便开始不依不饶且用藏语辱骂米某某,经工作人员教育,卓某某既不听劝,也不离开值班室。并于当天一直跟在米某某后面辱骂米某某,米某某带队出去巡逻,卓某某仍旧追逐着米某某,米某某乘车准备前往辖区行政村,卓某某就顺势一起坐在车上,导致米某某当天无法开展维稳工作。当天晚上10时许,卓某某擅自闯入米某某的家,向米某某表示,自己现在没有地方住,要住在米某某家,经多次教育,卓某某不听劝并辱骂米某某,随后卓某某被在场的人员带离。
2020年3月17日,卓某某前往丁某某信访局上访,要求工作人员解决自己的诉求,因卓某某诉求已依法予以答复,告知其不再受理,卓某某便一直在丁某某信访局接待室唱歌、睡觉、滞留不走,扰乱丁某某信访局单位秩序,当日下午18时,信访局工作人员告知卓某某要下班关门,卓某某不原离去并表示要住在丁某某信访局内,工作人员对卓某某进行劝说无效后报警,丁某某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卓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卓某某依然不愿离开,于是民警强制将其带离现场,因卓某某涉嫌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成立,丁某某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卓某某处警告处罚。
2020年4月7日10时许,卓某某到昌都市纪委监委信访室上访,该信访室的工作人员就卓某某所反映的问题做出口头答复,并要求其离开,但卓某某要求信访室的工作人员给其出具书面答复为由坚持不愿离开,在信访室静坐、睡觉,影响了信访室工作人员的办公秩序,因卓某某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成立,卡若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卓某某处警告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信访事项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次某某、米某某、拥某某、四某某、拥某某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4.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被告人卓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为满足自己无理的诉求,借故生非,多次以走访形式缠访、闹访、越级上访至昌都、拉萨等地,在昌都、拉萨等地的相关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昌都市人民政府门口、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口等非信访场所下跪、静坐、滞留不走,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经行政机关多次处罚后仍不悔改,当地政府为接回稳控卓某某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且其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并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维
检察官助理:郎贡卓玛
二O二O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羁押于昌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550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和证据目录四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