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248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2020年8月7日因涉嫌抢劫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0时许,被告人卓某某酒后去到本市荔湾区海南村太村坊一街7号芙蓉兴盛超市,威胁被害人张某某打开收银柜,后因收银柜无现金和有其他顾客进入超市购物而未能得逞,随后逃离现场。当晚1时30分许,被告人卓某某搭乘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车牌为粵ADM1***的出租车,途经本市荔湾区海南村赤岗东约623号美宜佳超市门口时,被告人卓某某下车并要求司机在门口等候,进入超市后要求被害人陈某乙拿出20包中华牌香烟、37包枸杞槟榔,并留下一张写有自己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纸条,不付款就走出超市,欲搭乘在外等候的出租车逃离时,被害人陈某乙追出超市,拉住出租车车门阻止其离开,被告人卓某某下车推开被害人陈某乙并踢了其一脚致其倒地,致被害人陈某乙背部、臀部软组织挫伤。被告人卓某某上车要求被害人陈某甲开车离开,在遭到拒绝后用拳头殴打其胸部,致被害人陈某甲右胸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随后,被害人黎某某欲进入超市购物,被告人卓某某无故阻挠其进入并欧打其面部致其倒地,致被害人黎某某的双上肢软组织擦伤、左口角内侧粘膜破损(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20年8月7日2时许,公安机关接报后当场抓获被告人卓某某,在上述出租车内缴获涉案的香烟、槟榔(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2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香烟、槟榔、出租车照片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3.被害人张某某、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归案后如实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少兰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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