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市**区**街道**区**巷**号**房。2019年10月28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4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诈骗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8月29日11时,被告人卓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害人王某谎称有布料出售,并约定在广州市海珠区**附近验货交易。同日13时许,被告人卓某某又向张某伟谎称购买78匹布料,要求张某伟送货到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海珠区**旁边。同日20时许,被害人王某按照约定去到海珠区**门口,与张某伟的工人验货后,向被告人卓某某支付宝扫码支付货款人民币27000元。后张某伟未收到货款拒不交付货物,被害人王某遂发现被骗。
二、2020年8月31日13时,被告人卓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谎称有布料出售,并与被害人约定好交易时间、地点及价格。同日16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路**城**档验货后,向被告人卓某某提供的微信转账支付货款13030元,后货主发现未收到货款拒不交付货物,被害人陈某某遂发现被骗。
三、2020年9月1日18时,被告人卓某某通过电话、微信向被害人倪某某谎称要购买布料,后于次日9时许要求被害人倪某某将77匹牛奶丝抓毛布料送货至广州市荔湾区**路**号门前交付。同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卓某某又向张某云谎称有布料出售,与张某云谈妥后约定到广州市荔湾区**路**号门前收货。同日14时许,被害人倪某某雇佣一辆小货车将77匹牛奶丝抓毛布料运送至广州市荔湾区**路**号门前,张某某收货后通过支付宝将货款人民币12600元价转账给被告人卓某某,后被害人倪某某发现被骗。上述被害人倪某某被诈骗的77匹牛奶丝抓毛布料价格为人民币47216元。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卓某某在广东省汕头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证人张某伟、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王某、陈某某、倪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现场勘验笔录;
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索 晓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8张。
3.依法扣押的手机(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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