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住南京市浦口区**街道**村**组(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卓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卓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沿浦口区余虹路由北向南行使至西埂组路段,因操作不当摔倒,后群众报警,民警将卓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的卓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07.3mg/100ml血。
到案后,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发破案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刑事摄影照片的书证;
2.证人康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婷婷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浦口区**街道**村**组;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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