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663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身份证号码371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镇**街**号,现住浙江省云和县**街道**村一出租房。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6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3时39分许,被告人卓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豫JO****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云和县上城门附近出发准备回重河村的租住处,行驶至中山西路贵溪购物中心门口路段时,与道路右侧行道树发生碰撞,造成卓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卓某某联系其朋友将其送至云和县人民医院治疗。交警大队民警接群众报警后出警至现场,未在现场发现事故当事人,后至云和县人民医院查获卓某某。经血样提取鉴定,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mg/100ml。
经事故责任认定,卓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事故车辆除右前照灯因事故严重破碎和灯泡缺失,无法判定事故前安全技术状况外,左前照灯、事故前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的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被告人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资料、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钟某某、石某某、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丽医所(2020)毒鉴字第7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丽机汽会(2020)鉴字云第20200912-01号车辆鉴定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机动车驾驶资格仍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洁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775782****;
2.随案移送被告人讯问笔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等(详见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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