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01198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号,群众,非公职人员。被告人卓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卓某某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一云吞店吃宵夜喝酒,于当日23时30分许驾驶粤L94****小型普通客车准备回家,途经淡水街道办人民路上塘派出所门前路段处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卓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7.97毫克/100毫升。经被告人申请后,重新鉴定结果为血液样本乙醇含量为156.5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青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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