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灵璧县**镇**村**组**号,住灵璧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卓某某驾驶苏******小型轿车沿灵双路自北向南行驶至灵璧县**镇**门前路段时,与路边步行的被害人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卓某某驾车逃逸。当日21时30分许,卓某某在家中被灵璧县公安局朝阳派出所民警抓获,后被带至朝阳卫生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卓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含量为202mg/100ml,其驾驶时已达醉酒状态。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卓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卓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高某某对卓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鲁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等出具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现场图、刑事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卓某某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致一人轻伤一级,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卓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解为见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卓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灵璧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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