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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二部刑诉〔2019〕996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睢宁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市徐某某**路**号**楼。2012年10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卓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沪******的灰色大通牌小型专用客车,行驶至**路进**路西约5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后经抽取卓某某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40mg/mL。

到案后,被告人卓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车辆详细信息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及查获经过,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卓某某到案情况。

3.上海**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送检被告人卓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0mg/mL。

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违法记录详细信息等,证明被告人卓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5.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卓某某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君英

检察员:  

2019年12月16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于住所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案件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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