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67********,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2020年9月15日决定,同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卓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余庆县城往白泥镇满溪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余庆县012县道2km+500m处时,被余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卓某某作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61mg/100ml,经抽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文西军
检察官助理 巴姣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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