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社,现住海口市美兰区**路一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卓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路**牛肉店和朋友林某某等七个人吃饭喝酒,期间卓某某喝了五杯罐装青岛啤酒。吃饭喝酒完后,卓某某独自步行去海口市琼山区**路**茶吧喝茶。6月8日0时15分许,喝完茶后,卓某某步行至海口市琼山区**路**牛肉店旁的停车场处取车,随后在车上登录滴滴平台,开始接单。0时32分,滴滴派了一个单给卓某某,卓某某便独自驾驶琼A7****号小型轿车去海口市琼山区**路**装饰店接到一名客人后,准备前往乘客目的地海口市**中学。0时39分许,其驾车行驶至海口市琼山区**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拦车检查。民警依法对卓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卓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为1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并载有一名乘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卓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 才
书 记 员:邱世伍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卓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76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