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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211993********,壮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柳州市鱼峰区**乡**村**屯**号**,现住柳州市柳江区**镇**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08时15分,被告人卓某某驾驶桂B****5号“宝骏”牌小型汽车由西向东沿柳堡路行驶至柳西新城路段时,车辆撞毁道路中央隔离栏且驶向对向车道并损毁路边的绿化带,损坏的隔离栏飞溅砸向对向正常行驶由熊某某驾驶的桂B****9号小轿车,造成车辆、隔离栏、绿化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卓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交警赶到现场后,对卓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卓某某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14mg/100ml。经2020年4月12日10时18分抽取卓某某的血样,2020年4月15日,卓某某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245.20mg/100mL;经卓某某申请重新鉴定,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4月29日鉴定卓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9.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雯珺

2020年8月11日

附:1.被告人卓某某现取保候审,保证人韦某某,朋友关系,联系电话:1387827****、1827621****。

2.案卷二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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