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9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销售工作,住江阴市**镇**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被告人卓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被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卓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卓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卓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卓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卓某某于2019年7月25日8时28分许,驾驶苏BF19998小型普通客车沿江阴市华士镇陆桥荷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陆东大街交叉路口地段左转弯过程中,车辆左侧前部撞到在路口东侧人行横道线上由北向南过路口的被害人沈某甲(男,1939年**月**日生,江苏江阴人),造成被害人沈国良跌地受伤,经送江阴市人民医院抢救时已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沈国良符合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卓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卓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现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作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雯
代理检察员:赵晓炜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