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894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200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卓某某驾驶无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沿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工业大道由松岗桃园路方向往松岗石塘路方向行驶,当行至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工业大道南方机械城对开路段时,碰撞同方向前方靠右侧路边行走的被害人刘某某,造成车辆损坏,刘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卓某某以手机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卓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腹部出血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失血性休克,最终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刘某某因2020年6月19日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为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14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卓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娜
检察官助理:唐兴宇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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