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诉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乡**村**组,暂住泉州市丰泽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7月1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7月25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7日16时46分许,被告人卓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渝******号重型货车由泉州台商投资区张经三路右转省道201线行驶,与前方行驶于省道201线右侧车道的王某某驾驶的闽******号二轮摩托车(后载申某某、饶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申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饶某某受轻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卓某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后,被告人卓某某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惠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楚程
2019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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