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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邱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卓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安陆市,户籍地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地武汉市口区**街**号**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地武汉市江汉区**街**号**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地武汉市江汉区**街**号**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地武汉市江汉区**巷**号**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郭某某,男,住武汉市口区**园**栋**室,联系方式134****7106。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邱某某王某某方某某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卓某某邱某某王某某方某某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卓某某武汉市汉阳区钟家村麦颂KTV因上厕所问题与被害人郭某某及其好友王某甲发生纠纷,后邀约男友被告人邱某某帮其出头。邱某某随即邀约一同上网的被告人王某某方某某前往,王某某又邀约了被告人熊某某,四人于当日凌晨3 时许乘车至汉阳区麦颂KTV楼下,与卓某某碰面。碰面后,经卓某某指认,邱某某王某某方某某熊某某对准备离开现场的郭某某进行殴打,后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卓某某邱某某武汉市江汉区清芬一路被公安民警抓获;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方某某熊某某到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建桥街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卓某某邱某某王某某方某某熊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郭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人民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7.被告人卓某某邱某某王某某方某某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邱某某王某某方某某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邱某某王某某方某某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邱某某王某某方某某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卓某某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方某某熊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尚

                                  检察官助理 殷  婷

                            20201021

                          

附件:1. 被告人卓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278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3715****);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2715****);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714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26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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