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25301970********,汉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人,大学文化,公务员,住金平县**路**号**幢**单元**室。2019年11月26日被金平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审查,因涉嫌贪污罪,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19年12月5日被金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25301975********,瑶族,云南省金平县人,大学文化,公务员,住金平县**路**号。2019年11月26日被金平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审查,因涉嫌贪污罪,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19年12月5日被金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盘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期间,被告人卓某某、盘某某伙同普某某(另处)经事先预谋后,于2010年12月20日用金平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以“关于给予解决7个边境村委会发展250亩石斛产业所需资金的请示”,向金平县**办公室请示补助石斛种苗资金用于自己使用。2011年9月2日,金平县**办公室支付金平县**人民政府石斛种植重点扶持户种苗补助款45万元。2011年9月30日,普某某安排工作人员将套取的石斛种苗补助款45万元,转到金平**有限责任公司的账上,后该款被卓某某、盘某某、普某某等人虚报冒领(其中卓某某虚报冒领8.7万元,盘某某虚报冒领2.9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任职文件等书证;
2、证人喻某某、普某某、童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卓某某、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云辉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盘某某羁押于金平县看守所。
2、本案调查卷宗9册。
3、被告人卓某某退交涉案款8.7万元,被告人盘某某退交涉案款2.976万元暂存于金平县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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