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604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9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重庆市城口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城口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城口县**镇**。因犯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09年5月5日被城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8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城口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城口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城口县**街道**栋**。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9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重庆市城口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重庆市城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9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重庆市城口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重庆市城口县**街道**街**号**幢**。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伍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0日至6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11日至7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卓某某到重庆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城口县高观镇东升村4组马家梁(小地名)山林内,用携带的电瓶、逆变器和电线等工具在该地设置电网准备猎捕野生动物。几天后,卓某某返回现场发现电网电死一头黑熊,卓某某将四只熊掌割下,并将黑熊躯干推下悬崖。卓某某在征得被告人伍某某同意后,将带回的熊掌藏匿于伍某某家中。
尔后,被告人卓某某告知被告人王某乙自己有熊掌,让其帮助联系买家。2019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联系王某乙让其帮忙购买熊掌,王某乙通过电话联系卓某某商定以8000元购买一对熊掌,随后卓某某将伍某某家的地址告知王某乙,王某乙将地址告知王某甲后,王某甲到伍某某家中取走一对熊掌,后王某甲将钱转给王某乙。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卓某某通过电话与一买家商定以9000元销售熊掌。5月13日,卓某某让伍某某将藏匿在其家中的一对熊掌送至约定的城口县阳光水岸交易,伍某某携带熊掌到达现场交易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从伍某某处扣押涉案熊掌1对。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伍某某处扣押的熊掌为黑熊所有,黑熊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在案发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同日,被告人伍某某被抓获到案;5月16日,被告人王某乙在其家中被传唤到案;2020年1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5月8日,被告人伍某某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人民币5000元;同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卓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森公司鉴(法证)字[2019]286号物证鉴定书;
5.搜查、封存、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熊的熊掌,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非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熊的熊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伍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卓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卓某某、王某甲犯罪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伍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小慧
检察官助理:徐灿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卓某某现在处所:被取保候审于城口县**镇**(联系电话:139********);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处所:被取保候审于城口县**街道**栋**(联系电话:150********);被告人王某乙现在处所:被取保候审于城口县**街道**街**号**幢**(联系电话:138********);被告人伍某某现在处所:被取保候审于城口县**街道**街**号**幢**(联系电话: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银行回执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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