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20〕1056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3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住宁波市奉化区**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于同年5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3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宁波市奉化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75********,汉族,小学文化,住宁波市奉化区**镇**村**楼**号。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1993年10月被原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3月20日被原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原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7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监视居住,于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江某某、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王某甲(已判决)通过被告人徐某某的介绍与被告人卓某某、江某某事先通谋采用按揭贷款方式购车后转卖套现的方式骗取钱财。6月27日,卓某某、江某某协助王某甲,以王某甲的名义在奉化宝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辆奔腾X40小型汽车,6月30日,王某甲与杭州普立维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下称普立维公司)、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下称凝睿公司)和备胎融资租赁(深圳)公司签订《履约担保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王某甲向备胎融资租赁(深圳)公司融资80 0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另支付担保服务费9 421元,约定王某甲通过申请信用卡贷款方式一次性清偿上述款项,又约定普立维公司、王某甲知晓凝睿公司因发卡银行需要而为其信用卡贷款资金债务承担相关责任,如凝睿公司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有权向普立维公司和王某甲追偿,在融资租赁期间和银行信用卡贷款期间,未经备胎融资租赁(深圳)公司和凝睿公司同意,王某甲不得将车辆转让、变卖给第三方。同日,普立维公司代王某甲支付购车款80 000元。7月5日,王某甲与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栖支行签订《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收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抵押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该支行向王某甲发放信用卡透支资金计89 421元,并将该笔透支款项支付至凝睿公司账户。后卓某某、江某某、王某甲等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处置车辆并将处置款项占为己有,且未按期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致使银行向作为共同偿债责任人的凝睿公司追偿后,由普立维公司最终向银行归还了王某甲信用卡贷款的全部额度及相关手续费。
案发后,被告人卓某某、江某某、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卓某某、江某某、徐某某已赔偿普立维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江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转账记录、分户明细对账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履约担保服务合同、汽车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共同偿债人承诺书、王某甲农商银行卡银行卡流水证明、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章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卓某某、江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江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卓某某、江某某、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政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江某某、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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