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福建省**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地:福建省**县**镇**村**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叶某某、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8月20日晚上,被告人卓某某、叶某某伙同姜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庆元县五大堡乡西坑村西坑湾,将西坑湾**号房子内二楼过道的蜂蜜、西坑湾**号外墙上及附近一废弃火寮外墙上的的蜂蜜盗走,被盗蜂蜜6斤左右,价值为660元左右。
2.2019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卓某某、叶某某伙同姜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庆元县贤良镇溪沿村,将溪沿村**号房子二楼窗台上的蜂蜜盗走,被盗蜂蜜3斤左右,价值为330元左右。
3.2019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卓某某、叶某某伙同姜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庆元县贤良镇青林村龙井头,将龙井头**号房子二楼平台上的蜂蜜盗走,被盗蜂蜜3斤左右,价值为330元左右。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吴某甲、叶某某、叶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卓某某、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辨认、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叶某某伙同姜某某(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丽妫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羁押于庆元县看守所;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讯问笔录1份。
5.鉴定事项确认书2份、鉴定文书1份、鉴定意见通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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