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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卓某某等3人涉嫌贩卖毒品、卓某某、陈某某涉嫌运输毒品、卓木梯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刑诉〔2019〕680号

被告人卓某某,绰号“阿油”,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811982********,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9月11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3月13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海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卓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区**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12月20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2016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抢劫罪,2018年9月20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海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孝丘,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0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号。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2008年12月17日被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运输毒品罪,2018年3月5日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又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3月12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卓木梯,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区**巷**号。因犯抢劫罪(未遂),2005年1月20日被陆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运输毒品罪,2012年12月13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3月13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海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犯罪嫌疑人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犯罪嫌疑人卓木梯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9日、9月2日退回海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海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同年10月1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卓某某在陆丰市**镇**村的家中以每克28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克贩卖给何某某(另案处理),得款5600元。同年3月2日凌晨,何某某乘坐大巴经过陆丰市内湖公安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从其身上缴获其向被告人卓某某购买的可疑毒品1袋,经称重,缴获的可疑毒品净重20.l克,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可疑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2019年3月10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经联系后到陆丰市湖东镇找被告人卓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卓某某将陈某某要购买冰毒的情况告诉被告人卓某某,并让被告人卓某某寻找购买冰毒的路子,后被告人卓某某找到甲子镇“老哥”联系购买冰毒事宜。被告人卓某某将被告人陈某某带到朋友被告人卓木梯老屋后,被告人卓某某、卓某某、陈某某在卓木梯老屋和卓木梯一起吸食冰毒及注射毒品海洛因,并在卓木梯老屋等候甲子镇“老哥”的消息。至当天下午,被告人卓某某得知甲子“老哥”已找到购买冰毒的门路后,伙同被告人卓某某将被告人陈某某所带人民币60000元带到陆丰市甲子镇交给“老哥”,由“老哥”在其朋友处购得冰毒500克后,二人即将所购冰毒从甲子镇带回湖东镇交给被告人陈某某。同日晚上,被告人卓某某在被告人卓木梯老屋将在甲子“老哥”购买的冰毒拿出来试烧后,发现该冰毒质量不好,于是联系被告人卓某某要求换货或退钱,被告人卓某某得知所购买冰毒质量出现问题后,即前往被告人卓木梯家里与卓某某见面,然后联系甲子“老哥”商量退换货事宜,当天晚上甲子“老哥”从甲子镇前往**镇**村卓木梯家里,验证其所贩卖的冰毒质量,后经被告人卓某某、卓某某等人验证后,证实其所贩卖的冰毒质量确有问题。被告人卓某某见甲子“老哥”已到卓木梯家里协商冰毒质量后,即离开卓木梯老屋回到自己家里,被告人卓某某即带甲子“老哥”及被告人陈某某、卓木梯到湖东镇曲清村附近一个老爷庙,并要求甲子“老哥”叫人将换好的冰毒送至老爷庙。至次日早上,被告人卓某某仍未收到甲子“老哥”叫人送来的质量较好的冰毒,即威胁甲子“老哥”要跺其双手,被告人陈某某发觉事态严重,怕惹祸上身,将甲子“老哥”送来的500克冰毒承担起来后,于11日早上让被告人卓木梯载其到陆丰市南塘镇后,坐大巴到陆丰市汽车总站,并在汽车总站乘坐大巴至海丰县,后在海丰县海城镇蓝天广场附近旅店住了一晚,至12日早上在海丰县新车站购买前往随州的车票准备回陕西省安康市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现场缴获可疑冰毒2包。经称重,净重分别重2.59克和496.21克。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净重为2.59克可疑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496.21克可疑毒品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3.2019年3月12日傍晚,被告人卓某某、卓木梯在陆丰市湖东镇曲清路口道路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卓某某身上缴获可疑毒品2小袋。经称重,净重分别为0.31克及0.08克,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可疑毒品2小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4.2019年3月12日傍晚,被告人卓某某按被告人卓某某的交待前往甲子镇跟“老哥”拿补偿有质量问题的2包冰毒回湖东镇曲清村交还给被告人卓某某时,在陆丰市湖东镇车站对面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现场缴获其运输的可疑毒品2袋及麻古2袋。经称重,缴获的可疑毒品2袋净重分别为3.16克及73.41克,缴获的麻古2袋净重分别为1.98克及16.85克。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可疑毒品2袋及麻古2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5.2019年3月10日早上及晚上,被告人卓木梯在其位于陆丰市**镇**村老屋容留被告人卓某某、卓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各2次,容留被告人卓某某注射海洛因2次。

6.2018年5月25日傍晚,田某某在坐车到达陆丰市湖东镇找其朋友郑某甲(另案处理),当晚在郑某乙的朋友黄某某家住宿,在聊天中郑某乙得知田某某身上带有大量现金。次日下午,郑某乙与被告人卓某某在商谋抢劫田某某的钱财。同月26日23时许,郑某乙以吃宵夜为理由,骑车将田某某载到湖东镇曲清村委会后坑村野外的鸭寮,然后由被告人卓某某和卓某甲(另案处理)动手殴打田某某,抢走其身上的现金人民币16000元和一部华为手机。得手后,郑某乙、卓某甲各分得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卓某某分得人民币10000元和华为手机一部。

7.2015年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卓某某在陆丰市湖东镇曲清村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卓某戊3次共重2.5克,得款共500元。其中1次0.5克,得款100元,2次各1克,得款各200元;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卓某己13次共重25克,得款共3000元。其中3次5克,共15克,得款1800元,另10次1克,共10克,得款1200元。

8.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卓某某在其居住的陆丰市**镇**村老乡管区附近的房屋中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在吸食毒品海洛因1次,容留被告人卓木梯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容留郑某丙注射毒品海洛因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 扣押、勘查、辨认、称重、提取笔录;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卓木梯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又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未遂)、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卓木梯在贩卖毒品犯罪中是未遂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卓木梯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再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运输毒品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在贩卖毒品犯罪中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是未遂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卓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运输毒品罪,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是未遂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运输毒品罪,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世迪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卓某某、陈某某、卓木梯现关押在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1卷,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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