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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性,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住崇州市******2001年8月1 日因犯盗窃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2 年4 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3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8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0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津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6日被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卓某某驾驶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在邛崃市羊安镇天新邛快速路二期二标段在建工地内,将工地内的200个扣件盗走。经鉴定:被盗扣件价值1000元。

2、2020年6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卓某某驾驶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在邛崃市羊安镇天新邛快速路二期二标段在建工地内,将工地内的200个扣件及30根钢管盗走。经鉴定:被盗扣件价值1000元,被盗钢管600元。

3、2020年6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卓某某驾驶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到邛崃市羊安镇羊纵七线“成都市博涛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基地项目”在建工地内,趁人不备,将工地内的200个扣件及30根钢管盗走。经鉴定:被盗扣件价值1000元,被盗钢管价值600元。

4、2020年6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卓某某驾驶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在邛崃市羊安镇天新邛快速路二期二标段在建工地内,趁人不备,将工地内的400个扣件盗走。经鉴定:被盗扣件价值2000元。

5、2020年6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卓某某驾驶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在邛崃市羊安镇羊纵七线“成都市博涛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基地项目”在建工地内,将工地内的30根钢管盗走。经鉴定:被盗钢管价值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及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经鉴定价值6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曾多次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卓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怡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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