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卓某某(别名卓学强),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8********,汉族,初中,经商,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地成都市**区,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花园*府*栋*单元***号。2020年1月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因本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该局当日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一次退回山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山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因被害人邓某甲从西藏**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离职,被告人宋某某(另案处理)受该公司老板被告人卓某某和总经理被告人马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于2018年5月28日凌晨1时许,召集被告人杨红,杨红召集被告人蔡某某、陈某甲,并要求陈某甲召集被告人伍某某、邓某乙、陈某乙前往**公司。宋某某、杨红、陈某甲、伍某某、陈某乙、蔡某某、邓某乙在**公司门口汇合并从**公司内找到了与邓某甲关系较好的被害人杨某某,杨某某按照马某某要求上了宋某某等七名被告人的车子, 宋某某等七名被告人驾乘两辆车,带着杨某某寻找邓某甲无果后,将杨某某带至拉萨市****花园河边用木棍、皮带、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杨某某逼问邓某甲的下落,通过杨某某找到被害人张某某和万某某,途中宋某某打电话又纠集了被告人薛天龙,并驶向****花园河边,同样以木棍、皮带、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张某某和万某某逼问邓某甲的下落,通过张某某找到了邓某甲的住处,薛天龙踹门进入房间,陈某甲用水果刀击打了邓某甲的头部,致邓某甲头部流血。接着八名被告人将邓某甲、张某某、杨某某、万某某四人带至****花园河边后用木棍、皮带、石头殴打邓某甲。宋某某用手机录制了殴打四名被害人的视频并发送给马某某,马某某将视频播放给**公司内与邓某甲关系较好的部分员工以此威胁员工不得跳槽。事后卓某某给宋某某人民币3万元,并通过宋某某给杨红、陈某甲、伍某某、陈某乙、薛天龙、邓某乙、蔡某某每人人民币1万元。
经拉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四名被害人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11日,山南市公安局将被告人卓某某口头传唤至西藏自治区公安厅接受调查后抓捕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邓某甲、万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卓某某、马某某、宋某某、杨红、陈某甲、伍某某、陈某乙、薛天龙、邓某乙、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意见;6.指认、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指使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四名被害人轻微伤,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次仁央宗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花园*府*栋*单元***号。联系方式:18689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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