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674号
被告人华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新沂市**镇**村**号。被告人华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华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华齐,听取了被告人华齐及其辩护人、被害人钟某某、马某某、汤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华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华齐通过网络发布信息或中间人介绍,以急需归还贷款为由,承诺续贷后立刻归还,并给于借款人高额利息,骗取被害人钟某某、马某某、汤某某共计人民币325400元,所骗资金被其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开支。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底,被告人华齐在邳州论坛、微帮等网站发布其银行贷款到期需要借款,承诺续贷后立刻归还,并给于借款人高额利息的虚假信息。钟某某看到信息后联系被告人华齐,并于2020年6月29日在新沂市瓦窑镇农村商业银行门口将人民币110000打入被告人华齐的中国银行账户(62178561000********)。被告人华齐将该110000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2.2020年7月初,被告人华齐虚构其急需归还银行贷款的事实,通过他人向马某某借款,承诺续贷后立即归还,并给予高额利息。2020年7月2日16时许,马某某在新沂市新安街道南京路农村商业银行广场分行将人民币110000元打入被告人华齐的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账户(62306622380********)。被告人华齐当面归还贷款并打给马某某人民币2000元利息,当日又用手机网银将110000元贷款贷出后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3.2020年7月下旬, 华齐虚构其急需归还银行贷款的事实,通过他人向汤某某借款,承诺续贷后立即归还,并给予高额利息。2020年7月21日10时许, 汤某某在新沂市新安街道农村商业银行广场分行将人民币110000元打入被告人华齐的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账户(62306622380********)。被告人华齐当面归还贷款并打给董凯旋人民币2600元利息,当日12时许,又利用手机网银将110000元贷款贷出,将其中50000元转至其前妻宋雪梦的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60000元被其用于网络赌博。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华齐被深圳市公安局共乐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转账记录等书证;
2. 证人董某某、温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钟某某、马某某、汤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华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华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乾梅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华齐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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