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7536号
被告人华某,男, 1979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六灶镇**村**号。2018年12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7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8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华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华某先后冒充辅警、交警大队领导身份,骗取被害人唐某某约7万元。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华某冒充交警大队领导身份,骗取被害人杨某某、黄某某、范某某等人约30万元。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2020年7月1日从被告人华某处扣押VIVO金色手机一部。
2.被告人华某与被害人唐某某的微信账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上述事实。
3.接受证据清单、被害人杨某某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实,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杨某某通过微信共计向被告人华某转账304,661元。
4.被害人唐某某、黄某某、杨某某、范某某等人的陈述证实,上述事实。
5.证人华某某的证言、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华某某于2018年10月14日向被害人唐某某转账8.3万元。
6.户籍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案发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华某的身份信息、前科情况、案发及到案情况。
7.被告人华某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晓波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华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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