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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14〕671号

被告人华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宿州市桥区**镇**路**小区**栋**号。被告人华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6月6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8月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8月1日下午,被告人华某在宿州市桥区芦岭镇**小区租住房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2.2014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华某在宿州市桥区芦岭镇**小区租住房,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法律文书、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华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宿州市公安局墉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故意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宁生

代理检察员:郑玉宏

2014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华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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