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陈华琴,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江西省弋阳县湾里乡周店村陈家组3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15日被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8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3月2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华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华某至本市吴宁西路51号靓靓水果副食店,拉开卷帘门进入店内,窃得店内中华、利群、芙蓉王、红双喜、黄鹤楼、玉溪、云烟、苏烟、中南海、土楼等品牌香烟30余条,台式组装电脑1台,路由器、插座、摄像头各1个以及现金2000余元,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告人陈华某所窃得的香烟及电脑、路由器、插座、摄像头共计价值人民币1389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江西省弋阳县**镇被告人陈华某一朋友的房间内查获失窃的电脑、路由器、插座、摄像头,现已发还给被害人。
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陈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华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华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杰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华某现被羁押在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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