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华江,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村**号**楼**。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 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罪,于2015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10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华江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9 月19 日晚,被告人华江窜至武汉市汉阳区燕归园小区4栋侧面停车棚处,盗走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此的圣宝龙牌电动车电瓶(超威牌)五块,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00元,赃款已被其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524元。
2020 年10 月17 日11 时许,被告人华江窜至武汉市燕归园小区幼儿园后面停车棚处,盗走被害人段某某停放在此的圣宝龙牌电动车电瓶(超威牌)五块,后销赃给樊某甲获赃款人民币270元,赃款已被其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304元。被盗电动车电瓶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2020 年10 月22 日上午9 时许,被告人华江窜至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106号(江腾苑小区)4栋楼下停车棚处,盗走被害人张某乙的锡巨龙牌电动车电瓶(超威牌)六块,后销赃给熊某某获赃款人民币200元,赃款已被其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600元。被盗电动车电瓶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华江在武汉市汉阳区和平新村28号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盗窃被害人张某甲和段某某电动车电瓶的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被害人张某乙电动车电瓶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瓶的照片;2.人员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强制隔离戒毒情况、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3.证人樊某乙、樊某甲、熊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5. 价格认定结论书;6.对案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7.抓获、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其他证明材料;8.被告人华江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江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华江因盗窃违法行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华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华江曾经多次故意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庆东
检察官助理:刘蓉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华江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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