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江山市峡口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5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华某甲组建名为“小石头麻将”的微信群,组织群成员以“辣手衢州麻将”手机APP软件为平台,通过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1元钱。在“辣手衢州麻将”内,每盘麻将结束后系统会自动累计分数。华某甲每盘向5分以上的参赌人员收取3元抽头,2018年9月11日后,改为收取2元钱,并在微信赌博群中以微信红包支付。
2018年11月8日,华某甲将自己组建微信赌博群的情况告诉其妻子施某某(另案处理),并让其帮忙收取抽头费。二人商定,凌晨时段抽头费由华某甲收取,其它时段抽头费均由施某某收取。2019年1月17日,华某甲因组建的微信赌博群内出现封号等情况,便其便要求群成员注册聊天软件“吹牛”账号,随后其在“吹牛”软件内组建了名为“小石头麻将群”的聊天群,并由其独自收取抽头,施某某未继续参与抽头。2019年5月中旬,华某甲解散“吹牛”赌博群。
华某甲共计抽头35221元。
案发后,华某甲退出非法所得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银行卡2张;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文书、行政处罚相关文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柴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华某甲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6.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华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判处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昊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华某甲现住江山市峡口镇**村**号。
2.案卷材料一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1页,其他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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