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农,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2020年2月2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华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2020年2月2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甲、华某乙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华某甲、华某乙于2020年2月6日20时许,在青岛市即墨区金口镇华家周疃村华某丁家与被害人华某丙等人赌博时,因华某丙赢钱想走,被告人华某甲逼华某丙交出其所赢赌资被其拒绝,后被告人华某甲、华某乙共同殴打被害人华某丙,抢走华某丙人民币1720元。经鉴定,被害人华某丙左手被咬伤后皮肤破损,其伤情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华某甲、华某乙于2020年2月24日经电话通知到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金口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甲、华某乙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燕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华某甲、华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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