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某某,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阿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阿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阿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华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为了种植农作物增加收益,从2016年开始用自家四轮车带自动犁,将位于阿某某霍尔奇镇霍尔奇村后新发组道下小河南侧自家树地,逐年开垦三块,于2018年将非法开垦的土地流转给他人耕种农作物玉米和大豆。经阿某某林业和草原局鉴定,被开垦的林地面积达31.557亩,系国有防护林,现场地貌已经完全改变,原有植被严重破坏,形成耕地,具备耕种农作物条件。被告人华某某在侦查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阶段主动承认非法开地系本人所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破坏林地已补植树木,恢复林地地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作案工具照片;2、案件来源说明、移送函、发破案及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林地权属证明、林权证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华某某供述及辩解;5、鉴定文书;6、辨认作案工具笔录及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后其能够主动补植树木,恢复林地地貌,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阿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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