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二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在江苏省沭阳县**镇**庄组**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3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7日、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29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与**饮品(上海**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接**饮品(上海**有限公司位于青浦区**路**号**层的车间净化装修工程,被告人华某某系该工程负责人。2020年8月6日,劲能饮品(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菅某某联系华某某表示施工的车间需增加安装紫外线灯,被告人华某某遂联系朋友王某某要求安排工人进行安装作业,后王某某安排石某某及刘某某于2020年8月10日至上址进行安装。被害人石某某(不具备电工作业资质)在安装过程中因未佩戴劳防用品在恶劣环境下违规实施带电作业触电死亡。被告人华某某未对本单位的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安排不具备电工作业能力的人员从事电工作业,放任两名临时作业人员*目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及劲能饮品(上海**有限公司已与被害人石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60万元整,被害人石某某家属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证人菅某某、缪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施工合同、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工程量清单报价单证实,被告人华某某系上述工程负责人,其在接到**饮品(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菅某某安装紫外线灯的要求后联系朋友王某某安排工人进行施工,后不具备电工资质的工人石某某在安装过程中因违规实施带电作业而触电身亡。
2.上海**科技有限公司“8.10”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证实,本案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调查组认定被告人华某某安排不具备电工作业能力的作业人员从事电工作业;未对本单位的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放任两名临时作业人员*目施工作业,导致本次事故发生。
3.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石某某死因符合电击死。
4.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及**饮品(上海**有限公司已与被害人石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60万元整,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
5.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华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派出所投案的情况。
6.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华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志峰
检察官助理:王语昊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582178****。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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