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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某诈骗案)_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太检检一部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6********,汉族,高中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太子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子河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太子河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19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害人刘某某找被告人华某某索要欠款,被告人华某某谎称自己的农场能够办理财政补贴,4年的补贴款为80万元,被告人华某某告诉刘某某办理这个补贴款需要一些费用。被告人华某某将其农场的三枚公章交给被害人刘某某,告诉刘某某出办理补贴款的费用,补贴款下来之后把欠刘某某的钱和办理补贴款的费用一起给刘某某,被害人刘某某信以为真。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华某某谎称办理补贴款给“办事人”好处费,让被害人刘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多次给被告人华某某及其儿子石****,合计转款金额人民币192000余元,期间被告人华某某以给办事人员好处费为由,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53000余元,上述款项合计245000余元,被华某某据为己有。被害人刘某某发现华某某所谓申请补贴款是假的后,隧到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7月4日,被告人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归案经过;

2.物证:华某某给刘某某提供的三枚公章;

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4.证人张某某、郑某某、石某某、沈某某证言

5.犯罪嫌疑人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刘某某华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

7.被告人人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的电话通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认罪认罚并具结悔过,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海涛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公安随卷移送扣押物品清单。

4.证人名单、量刑建议各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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