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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636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85********,汉族,专科毕业,无业,南阳市卧龙区*路*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9月11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23日,被告人华某某在以南阳市**小区*区**号楼*单元**室房产买卖合同做抵押从闫某某处借款48万未还的前提下,又伪造**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宛字第3020378号房屋房产证,并以此虚假房产证作作抵押向被害人张某某借款20万元,扣除两个月利息2万元,实际到手18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人华某某改变了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将18万元占为己有,至今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人口信息等书证;

3、​ 证人王某某、华某甲等人证言;

4、​ 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5、​ 被告人华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华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半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卫   珂

代理检察员:贾建涛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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