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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某诈骗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一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区**苑**栋**号。被告人华某某曾因盗窃,于2018年5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八日;曾因诈骗,于2019年3月被该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1月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7年9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华某某冒充武进区**产业园董事长身份,与居住在武进区**镇的被害人陈某某(女,34岁)交往,骗取其信任后,虚构投标需交保证金、支付苗木款等用钱事由,先后骗得陈某某共计人民币16万元,部分用于归还赌债,部分用于日常开销。案发后,被告人华某某已退给被害人人民币7.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华某某的身份信息、前科判决书、被害人提供的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荣

2020年5月13

附:

1.被告人华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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